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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808号原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400783660231N。委托代理人霍飞,男,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毕塬东路**号内*号楼*单元*层*号。原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提供“借款协议书”、“借条”和“记账凭证”,并说明借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并未实际将出借款直接支付给被告李某。因原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所提供被告李某的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无法核实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的起诉。诉讼费630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谦审 判 员  张 丹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娟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