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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其荣与吴峰、张兴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其荣,吴峰,张兴明,株洲益嘉铁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960号原告:任其荣,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吴峰,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张兴明,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株洲益嘉铁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城市风景2栋1601号。法定代表人:马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其荣与被告吴峰、张兴明、株洲益嘉铁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其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华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