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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9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陈林、刁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陈林,刁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974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128号。负责人戴巍,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男,1985年11月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被告刁丹丹,女,1986年1月13日生,户籍地扬州市广陵区,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林、刁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2014年12月15日,陈林、刁丹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借款人陈林、刁丹丹提供贷款173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用于支付购买沃尔沃牌小型轿车的价款及相关费用,借款利率为8.7%,逾期利率为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同时合同约定如陈林、刁丹丹不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上述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按约向陈林、刁丹丹发放贷款173000元。陈林、刁丹丹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7月22日,共计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6890.64元、利息752.91元、罚息5.5元以及复利72.72元。2、物的担保情况:陈林以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提供抵押担保。请求法院判决:1、陈林、刁丹丹立即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贷款本金96890.64元;并支付期内欠息752.91元(以96890.6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1.4634%计算)、逾期罚息5.5元(以97643.5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1.4634%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72.72元(以期内利息752.9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1.4634%再上浮50%计算),以及2016年7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如陈林、刁丹丹未履行前述债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陈林提供抵押的牌号为苏M×××××,发动机号为CMD011967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与陈林、刁丹丹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陈林、刁丹丹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称事实有贷款罚息表、个人贷款申请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个人借款借据、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林、刁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自身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林、刁丹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贷款本金96890.64元;并支付期内欠息752.91元(以96890.6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1.4634%计算)、逾期罚息5.5元(以97643.5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1.4634%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72.72元(以期内利息752.9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1.4634%再上浮50%计算),以及2016年7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如陈林、刁丹丹未履行前述债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陈林、刁丹丹提供抵押的牌号为苏M×××××,发动机号为CMD011967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与陈林、刁丹丹协议与陈林、刁丹丹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872元,由被告陈林、刁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皮轶之人民陪审员  钱 晨人民陪审员  孙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