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夏某与卢某、郭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卢某,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254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刘宏元、张凤敏,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卢某。委托代理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卢某、郭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4元,减半收取564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牛天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