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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皮嫣与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新天地广场、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嫣,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新天地广场,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544号原告:皮嫣,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新天地广场,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08号。负责人:苏诚忠。被告: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1号。原告皮嫣与被告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新天地广场、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皮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皮嫣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朝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