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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陈长新、葛中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新,葛中银,郭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新,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葛中银,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郭凤君,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长新与被执行人葛中银、郭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瑞松路488号X号住宅和乐山市市中区瑞松路606号X号车库,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财产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葛中银、被执行人郭凤君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瑞松路488号X号住宅(合同号20161204xxxxx)和乐山市市中区瑞松路606号x号车库(合同号20161211xx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友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豆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