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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晓文与马云清、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文,马云清,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2911号原告:陈晓文,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马云清,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汪平刚,总经理。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芦家墩1号。法定代表人:周水祥,董事长。原告陈晓文诉被告马云清、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晓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1,267.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陈晓文负担。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