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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金发与涂小珍、曾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发,涂小珍,曾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922号原告:徐金发,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涂小珍,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曾国辉,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发诉被告涂小珍、曾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金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徐金发负担。审 判 长  于鹏辉人民陪审员  廖志刚人民陪审员  丁 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