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金发与涂小珍、曾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发,涂小珍,曾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922号原告:徐金发,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涂小珍,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曾国辉,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发诉被告涂小珍、曾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金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徐金发负担。审 判 长 于鹏辉人民陪审员 廖志刚人民陪审员 丁 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汉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