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9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同金、李明强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988号之四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对原告李同金、李明强诉被告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上述民事判决书第十三页第一、二行数字有误,“案件受理费45480元,由原告李同金、李明强负担24335.22元”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45850元,由原告李同金、李明强负担24705.22元”。审 判 长 单美玲审 判 员 崔景瑞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