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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3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贵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贵芬,河北三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3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春喜,理事长。被执行人杨贵芬,女,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高开区。被执行人河北三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彦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邢执字第370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位于河北三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隆国用(2009)第034号土地及隆房权证隆(2009)字第020033**号房产,经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三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隆国用(2009)第034号土地及隆房权证隆(2009)字第02003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