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志斌与黄健、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斌,黄健,谢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430号原告:张志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斌,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岱鹰,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健。被告:谢娟。原告张志斌与被告黄健、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志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张志斌负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谷海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