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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志斌与黄健、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斌,黄健,谢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430号原告:张志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斌,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岱鹰,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健。被告:谢娟。原告张志斌与被告黄健、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志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张志斌负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谷海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