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百川聚汇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国金财富控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川聚汇资产管理中心,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国金财富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初96号原告:北京百川聚汇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号楼*层****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鑫达众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那日苏为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红,女,北京百川聚汇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男,北京百川聚汇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职员,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38号。诉讼代表人: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宏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孙伟,北京市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国金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6号1幢4层40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琼,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惠玲,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百川聚汇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国金财富控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百川聚汇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川聚汇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百川聚汇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百川聚汇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 荆审 判 员 陈敏光代理审判员 赵 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琳书 记 员 杨艳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