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玉林与赵刚、贾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林,赵刚,贾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917号原告:韩玉林,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赵刚,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贾冲,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林诉被告赵刚、贾冲民间借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林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林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诉讼保全费335元,由原告韩玉林负担。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