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39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钺,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慎,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诉请:1.裁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裁决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辰宫御林花园第11幢1单元29层12907号房为原告所有;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离婚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赵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赵村378号居住长达7年之久,且不存在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故该案应由赵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