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占阴喜与孙垂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阴喜,孔垂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726号原告:占阴喜,男,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孔垂利,男,住肇东市。原告阴占喜与被告孔垂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占阴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阴喜与被告孔垂立已自行和解,被告孔垂立给付原告占阴喜4,000.00元,其余欠款不在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上:准予占阴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占阴喜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焕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