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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占阴喜与孙垂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阴喜,孔垂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726号原告:占阴喜,男,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孔垂利,男,住肇东市。原告阴占喜与被告孔垂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占阴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阴喜与被告孔垂立已自行和解,被告孔垂立给付原告占阴喜4,000.00元,其余欠款不在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上:准予占阴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占阴喜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焕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