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朴真、孟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真,孟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045号申请执行人朴真,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孟欢,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朴真与被执行人孟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朴真于2017年1月3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孟欢给付欠款10144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孟欢名下开发区第十三大街21号润丰广场3-615号、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7308室、开发区展望路7号23门101室,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朴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孟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朴真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10144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朴真发现被执行人孟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0575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