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礼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礼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礼洪,男,1978年12年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歙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礼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浙010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礼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令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白色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余礼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余礼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余礼洪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礼洪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陆勋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