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连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连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79号原告: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王程,总经理。被告:周连财,男,高丽新村小区6号楼门市业主,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丰嘉物业公司)诉被告周连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丰嘉物业公司诉称:周连财系梅河口市高丽新村小区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现诉至法院,要求周连财立即给付拖欠物业费及滞纳金8742元。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所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