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栾俭军复函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17)黑04民监1号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栾俭军因与被申诉人孙洪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407民初2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黑04民辖终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栾俭军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你院以鹤检民(行)违监[2017]23040000001号民事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你院依据此规定向我院提出检察建议,但在检察建议书中,未提出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二、根据你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实孙洪富不在兴山区为民社区居住。三、一、二审裁定认定孙洪富现住所地的证据有:1、孙洪富与王振怀签订的为期五年的租房协议;2、鹤岗市兴山区沟南街道办事处为民社区出具的说明,证实孙洪富居住在兴山区为民社区;3、二审期间出租人王振怀出具证明,证实孙洪富居住在其出租的兴山区为民社区5委13组4单元210室,并且二审期间对王振怀本人进行了核实,其证实租房协议真实,孙洪富确实在此居住。一、二审认定孙洪富在兴山区为民社区居住证据确实、充分。对你院鹤检民(行)违监[2017]23040000001号民事检察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此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