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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174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8月1日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3月23日共同出资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X室房屋。后因性格不合,解除了恋爱关系,为此原、被告对该房如何处理,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给付原告婚约项链一条。被告赵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被告所在地管辖,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被告提出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的所有份额没有纠纷,原、被告双方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管辖条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给付原告项链的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自述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不当,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房屋产生的纠纷,申请按照不动产分割纠纷认定案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彩礼,后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因返还彩礼产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王某的诉请内容系分割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X室的财产权益,实质是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请求分割,与婚约财产纠纷并不相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诉房屋坐落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立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媛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温馨提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