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侯根娣与侯海根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根娣,侯海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92号申请人:侯根娣,女,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被申请人:侯海根,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系被申请人姐夫),男,194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侯根娣申请认定侯海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侯根娣称,被申请人侯海根系XXX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虽经长期治疗没有改善。现为处理侯海根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侯海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张烨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侯海根,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景星路XXX弄XXX号。侯海根的父亲侯明发、母亲张秀英早已去世。侯根娣系侯海根的姐姐。侯海根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证,登记为XXX残疾三级。侯海根未婚未育。为处理侯海根的生活事务,2017年4月1日,申请人侯根娣诉至本院,提出如上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侯海根系XXX残疾三级,有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侯根娣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侯海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怡颜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