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6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贾易帛申请执行王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易帛,王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6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易帛,男,1994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王迪,女,1991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贾易帛与王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和当地银行、房产、土地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的15000元债权只给付了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贾易帛与王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兆林审判员 王文新审判员 李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