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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6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贾易帛申请执行王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易帛,王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6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易帛,男,1994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王迪,女,1991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贾易帛与王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和当地银行、房产、土地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的15000元债权只给付了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贾易帛与王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兆林审判员  王文新审判员  李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