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187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建生与林月英、蔡锦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生,林月英,蔡锦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876号之四原告:张建生,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月英,女,汉族,1960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蔡锦宁,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枝林,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生与被告林月英、蔡锦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建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建生以现已与林月英、蔡锦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张建生负担。审 判 长 李茂己审 判 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曹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