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91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珍、黄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珍,黄卫华,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珍,女,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黄卫华,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黄卫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金珍与黄卫华、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本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邱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