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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民法院与王爱国、许清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人民法院,王爱国,许清华,许生果,许生友,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爱国。被执行人:许清华。被执行人:许生果。被执行人:许生友。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临沭县人民法院与张烽、赵义龙、李保叶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沭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青松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 学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