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汤朝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朝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2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朝千,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猥亵,于2011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安康铁路公安处安康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朝千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朝千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汤朝千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某门市,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暴力破坏大门的方式进入门市,在收银台处盗走中华(软)香烟23包,娇子(软·黄天子)香烟30包,玉溪(软)香烟12包。随后,二人又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某门市,趁四周无人之机,由汤朝千望风、张某某撬门进入门市,在收银台处盗走1200余元。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香烟价值2865元。另查明,被告人汤朝千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汤朝千已向本院缴纳4065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还查明,被告人汤朝千因猥亵,于2011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朝千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汤朝千的供述,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朝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伙同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朝千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朝千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朝千主动向本院缴纳退赔款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汤朝千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汤朝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朝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蒋体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江方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