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肖红日与东安县天成学校、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成君、龙六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日,东安县天成学校,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成君,龙六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89号申请执行人:肖红日,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东安县天成学校。法定代表人:简成君。被执行人: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成君。被执行人:简成君,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被执行人:龙六花,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本院在执行肖红日与东安县���成学校、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成君、龙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亚亨教育投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天成学校、简成君、龙六花在东安县有收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已于2017年3月17日将(2016)湘0528执698号执行案件委托至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8执698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 卉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湘0528执189号申请执行人:肖红日,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158号金桥大厦。被执行人:东安县天成学校,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简成君。被执行人: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6号012栋801房。法定代表人:简成君。被执行人:简成君,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简家陇乡雷公坪村10组2号。被执行人:龙六花,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镇天成学校宿舍。本院在执行肖红日与东安县天成学校、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成君、龙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亚亨教育投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成学校、简成君、龙六花在东安县有收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已于2017年3月17日将(2016)湘0528执698号执行案件委托至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8执698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曾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