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王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王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738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肥乡。法定代表人:郑永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勇,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媛,女,1993年11月2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史燕,总经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赔偿款5063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9日,车牌号为冀T×××××捷达汽车在衡水市和平西路安达轮胎服务中心起火,将原告保险的冀T×××××五菱汽车引燃,致使该车全部受损。此事故经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期货原因是安达轮胎服务中心停放的捷达汽车及TNJ000驾驶室内仪表盘中部偏左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事故发生后冀T×××××的车主王媛通过诉讼方式,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原告向王媛赔偿车辆损失费50056元。本起事故系冀T×××××捷达汽车期货后蔓延所致,冀T×××××捷达汽车的车辆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对冀T×××××的车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起火车辆冀T×××××的车辆所有人是韩占平,而非本案的被告王媛,被告王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也无投保关系,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