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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7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付友亮与赵喜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友亮,赵喜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349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付友亮,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广,薛新新,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赵喜国,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秀敏,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付友亮与被告(反诉原告)赵喜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