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田某、龙某1等与欧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龙某1,欧某,龙某2,龙某3,龙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619号原告:田某,女,1982年1月8日生,苗族,现住黄平县。原告:龙某1,男,2016年2月19日生,苗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田某(系原告龙某1母亲),女,1982年1月8日生,苗族,现住黄平县。被告:欧某,女,1946年9月27日生,苗族,退休教师,现住黄平县。被告:龙某2,1996年5月12日生,苗族,铁路职工,现住施秉县。被告:龙某3,女,1972年生,苗族,现住黄平县。被告:龙某4,女,1974年生,苗族,现住黄平县。原告田某、龙某1与被告欧某、龙某2、龙某3、龙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田某、龙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某、龙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雷秀春人民陪审员 杨瑞芬人民陪审员 雷放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