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025号原告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刁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代理人房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上海某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人民陪审员 杨 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