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蒋燕林与柳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燕林,柳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968号原告:蒋燕林,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柳建武,男,1974年5月10日,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燕林与被告柳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燕林在本院依法立案并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燕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程灿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储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