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延吉市东晨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与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东晨环能供热有限公司,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东晨环能供热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承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东晨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1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供热管网建设费171万元、采暖系统改造费用82,912元、诉讼费用21,907.67元、申请执行费20,5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X号X的X号地下车库(房屋名称为X、X层X号房、建筑面积为X㎡),但案外人对上述房屋提出异议之诉。另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房产、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权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