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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徐汉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部,徐汉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5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部,组织机构代码58345038-7,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22楼01-07室。被执行人徐汉潮,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751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家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