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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7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吕某甲、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7民初310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吕某甲,男,汉族,1970年3月7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吕某乙,男,汉族,1994年7月9日生,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吕某甲、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下落,导致无法送达,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董某某。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