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兰兰,陈宏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1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被执行人王兰兰,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宏标,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兰兰、陈宏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金义商初字第7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宏标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车站路57号的房地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宏标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车站路57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19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1994)字第0021**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12151号之二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兰兰、陈宏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121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被执行人陈宏标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车站路57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19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1994)字第0021**号]房地产的查封。附:(2016)浙0782执121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