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华生与宁安市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生,宁安市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359号原告:王华生,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宁安市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新街路幸福里三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文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黑龙XX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华生与被告宁安市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吉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王华生诉称,2015年4月13日,高洁彩、李继林以瑞吉房产公司开发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0元,2015年4月30日又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合计1300000元。该两笔借款按月支付利息,后因原告家有病人,急需用钱进行骨髓移植,但借款方从2016年5月至今拒不还款亦不支付利息。2016年8月24日,在原告的多次讨要下,被告瑞吉房产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承诺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此款于2016年9月30日给付。但被告没有按其承诺给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00000元及利息269500元,共计9695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瑞吉房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瑞吉房产公司所在地的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故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于2016年8月24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承诺书,承诺书上体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借款,故被告系给付货币方,原告系接受货币方。原、被告未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瑞吉房产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安市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宁安市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红波审 判 员 姜冰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