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启凤、孙文彬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启凤,孙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保令1号申请人:许启凤,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申请人:孙文彬,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人许启凤与被申请人孙文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许启凤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居住和生活在当涂县石桥镇××十字闸中润超市,两人经营此超市。被申请人经常向申请人要钱,申请人不同意就打。2017年1月16日和2017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申请人脸部和软组织多处受伤。为维护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防止再次受到被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许启凤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其相关近亲属。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许启凤向本院提交了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的证明两份、照片12张。本院受理该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许启凤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孙文彬对申请人许启凤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孙文彬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许启凤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被申请人孙文彬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孙文彬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朱宏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查斯奇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