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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北博韬合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博韬合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湖北博韬合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兴隆大道248号。法定代表人张传武。申请人湖北博韬合纤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湖北博韬合纤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萨固密渝锦(重庆)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迅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招行上清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8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8日,票面金额为:壹拾贰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票号为3080005397172976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博韬合纤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招行上清寺支行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袁向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穆金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