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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103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同庆,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张选择,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林,系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春梅,女,回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春梅非诉行政执行审查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以与被执行人就搬迁事宜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肖 荣审 判 员  赵丽红人民陪审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