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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7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湘与王竹云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湘,王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53-1号申请执行人谭湘,女,1986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竹云,女,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2016)陕0112民初10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梅苑三区2号商住楼4单元4层7号(房产证号韩房权证登有字第156**号,面积97.65平方米)由谭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竹云(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6501150666)位于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梅苑三区2号商住楼4单元4层7号(房产证号韩房权证登有字第156**号,面积97.65平方米)由谭湘所有并办理将该房屋过户至谭湘(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8602013745)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