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占祥与张玉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占祥,张玉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祥,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继明(社区推荐),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菏,女,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誉萱,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占祥因与被上诉人张玉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占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继明、被上诉人张玉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誉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占祥上诉请求:l、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1997年8月20日王占祥与张玉菏丈夫(张树雄已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案件诉讼费由张玉菏承担。事实与理由:1997年8月20日,王占祥将自己所有的3间房屋卖给了张玉菏的丈夫张树雄,房周边的土地让张玉菏丈夫照料种植。张玉菏自行填写了《土地承包合同》,伪造王占祥的签字,合同甲方王占祥的签名和乙方张树雄的签字存在着欺诈行为,据此张玉菏丈夫的行为损害集体土地的利益,直接损害王占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张玉菏辩称,1997年8月20日,王占祥与其丈夫张树雄签订卖房协议,王占祥将自己所有的3间房屋卖给了其,并将承包的土地免费让其一直耕种。现在其持有王占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上的签名是剪切黏贴的,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王占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1997年8月20日王占祥与张玉菏丈夫(张树雄已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件诉讼费由张玉菏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8月20日,原告王占祥与被告张玉菏丈夫张树雄签订《卖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王占祥将3间砖木结构房卖给被告张玉菏丈夫张树雄,价格为20000元,包括原告王占祥使用的范围,原告王占祥有7亩耕地由张树雄长期使用,并约定付款时间。1998年1月1日原告王占祥与发包方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地乡八音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原告王占祥承包集体所有耕地7.3亩,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方的名字为王五则。另查明,原告王占祥与王五则为同一人。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同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王占祥将所有7亩左右耕地以每亩1000元长期承包给被告张玉菏丈夫张树��,并约定付款时间,原告王占祥主张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占祥主张其与被告张玉菏丈夫于1997年8月2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但原告王占祥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字存在伪造、被告张玉菏丈夫张树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并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故原告王占祥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占祥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占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占祥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997年8月20日,王占祥与张玉菏丈夫张树雄签订《卖房协议》一份,该协议上有证明人村长王锁锁的签名。王占祥诉请确认1997年8月20日,即王占祥与张玉菏丈夫张树雄签订《卖房协议》同日又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该合同约定王占祥将所有7亩左右耕地以每亩1000元长期承包给被告张玉菏丈夫张树雄,合计20000元,并约定付款时间。该合同下方的王占祥和张玉菏丈夫张树雄的签名为剪切黏贴。1998年1月1日王占祥与发包方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地乡八音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地乡八音村将王占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付张玉菏丈夫张树雄,张玉菏与其丈夫张树雄一直耕种王占祥所有的7.3亩耕地。现张玉菏丈夫张树雄已病故。又查明,王占祥与张玉菏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302民初1424号判决,该判决认定王占祥将位于巴音村的两间砖房出售给张树雄,并将七亩左右的耕地转包给张树雄。上述事实有原���卷宗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协议。本案诉争的《土地承包合同》下方的王占祥和张玉菏丈夫张树雄的签名为剪切黏贴,现王占祥对剪切黏贴的签名不认可,而张玉菏丈夫张树雄已故,《土地承包合同》剪切黏贴签名的事实无法查清。因《土地承包合同》下方的王占祥和张玉菏丈夫张树雄的签名为剪切黏贴,该合同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能认定是王占祥与张玉菏丈夫张树雄双方基于合意签订,合同未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合同成立后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土地承包合同》未成立,王占祥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王占祥虽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但是双方争议的实为涉案7.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7年8月20日,王占祥与张玉菏丈夫张树雄签订《卖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占祥的7亩耕地由张树雄长期使用,且王占祥与张玉菏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302民初1424号判决,该判决认定王占祥将位于巴音村的两间砖房出售给张树雄的同时将涉案7.3亩耕地转包给张树雄。王占祥欲通过侵权和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否认将涉案7.3亩耕地转包给张树雄的事实,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王占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驳回王占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占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谷丰审判员 周 敬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尉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