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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旭东、杨振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旭东,杨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东苑一号楼二层西19厅,组织机构代码证58519640-7。被申请执行人:孙旭东,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旗经棚镇新村居委会1926号户二。被申请执行人:杨振江,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一户区7组。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旭东、杨振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克什克腾旗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王孙旭东、杨振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