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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敏与张祖威、马金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张祖威,马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祖威,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马金龙,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5890.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政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