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2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温焕棠与满显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焕棠,满显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1民初3号原告:温焕棠,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波、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显尚,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原告温焕棠诉被告满显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焕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满显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焕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满显尚清偿借款本金501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日止)给原告;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温焕棠与被告满显尚是朋友关系。被告满显尚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在2011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5150元、2011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签订了1份《欠据》和2份《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借款后拖欠至今未予偿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清偿债务及利息给原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满显尚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答辩,又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温焕棠与被告满显尚是朋友关系。被告满显尚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1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立下借条给原告,载明:“今借到温焕棠人民币现金叁万元(¥30000元)整。借款人:满显尚,2011年7月12日”;于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5150元、立下欠据载明:“今欠到温焕棠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伍拾元整(¥15150元)。欠款人:满显尚,2011年9月13日”;于2011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立下借条载明:“借到温焕棠¥5000元(伍仟元整)。借款人:满显尚,2011年10月11日”。借款时双方无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满显尚无偿还借款给原告,原告经催讨无果。为此,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述诉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150元,有原告温焕棠向本院提交的由被告满显尚于2011年7月12日、9月13日、10月11日签名确认的三张借款借条、欠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经原告向被告追讨,因被告无偿还借款给原告,责任在于被告,被告依法应负借款的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15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无约定借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请求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满显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满显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1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温焕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3.75元,由被告满显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得兴审 判 员  甘新标人民陪审员  陈西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欧紫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