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小艳与李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艳,李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艳,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李国亮,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员工。本院在执行李小艳与李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李国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