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朱喜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朱喜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2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喜军,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满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胡鑫,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喜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8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原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和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进梅审判员 郑小茂审判员 罗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 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