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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咏波与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咏波,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241号原告罗咏波,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虎,湖北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咏波与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咏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咏波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