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6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南充市开发区运腾酒业经营部与严丹、陈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开发区运腾酒业经营部,严丹,陈洪,贾强,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民初6796号原告:南充市开发区运腾酒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充市顺庆区。经营者:李梁辉,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严丹,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林,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洪,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号。被告:贾强,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号。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钟家巷47号6幢2层附楼。法定代表人:严仕刚,负责人。原告南充市开发区运腾酒业经营部与被告严丹、陈洪、贾强、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严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17650元并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经南充市工商银行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南充市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分别为:严丹、陈洪、贾强,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最终没有依法成立公司,但被告却以南充市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原告向被告经营的娱乐场所提供供货服务。截止2014年11月,被告经营的娱乐场所尚欠南充市开发区运腾酒业经营部经营者李梁辉酒水货款4176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严丹辩称,被告严丹参与投资的南充市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在以该公司名义经营期间从原告处购买了酒水等商品,欠付原告相当货款,具体欠下的货款金额待原告举证后予以确认;另,被告严丹仅应以翡翠华城的投资份额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严丹未举证。被告陈洪、贾强、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举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的原告及被告严丹诉讼代理人予以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四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在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了南充市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预核准登记,该名称保留期至2014年5月12日;四被告在取得该预核准登记后,即以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购买酒水等商品,自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共计欠原告417650元货款。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6月开始向四被告共同经营的南充市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仅获得了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出售酒水,自2014年6月开始,四被告共同经营的南充市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共计欠原告417650元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四被告共同经营的南充市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417650元及自诉至本院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至于被告严丹所提出按其在南充市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投资的股份份额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的抗辩,原告对被告严丹的此项抗辩不予认可,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在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中的投资比例,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之规定,四被告在共同投资并获得南充市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后,并未在工商局进行公司登记,预核准登记的南充市翡翠华城娱乐有限公司不得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不享有法人财产权,无法直接对原告承担支付货款义务,四被告之间实际为合伙经营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之规定,四被告应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417650元及自诉至本院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丹、陈洪、贾强、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开发区运腾酒业经营部连带支付货款4176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176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未予给付,则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充市开发区运腾酒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了一半),由被告严丹、陈洪、贾强、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人民陪审员 王光仁人民陪审员 王德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