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尹聚太与尚二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聚太,尚二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801号原告尹聚太,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尚二申,男,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聚太诉被告尚二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聚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尹聚太承担。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晶明